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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系列法规再责零售商“善待”供货商
华尔街电讯WWW.WSWIRE.COM ( 日期:2006-11-07 13:43)
【wswire编者按】 即将出台的《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将要求,外资在华开设零售店须接受商务部的审批,拓展规模必须扩大资本金。对内资则没有规定 。


    在本月15日正式施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后,商务部还将陆续出台《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来规范国内商业运行。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昨天商务部等五部委的新闻发布会后透露,中国国内的商业约束和法规严重不足,未来将制定细化办法逐渐完善商业法律体系。

    “从整体上讲国家应该精简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开,但是对于零售商业不能一概而论。”黄海解释道,比如门槛问题,《公司法》中规定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但是对于零售商来说,3万元是很难启动运作的,而资本不充足很容易引发不健康的贷款和货款拖欠等情况,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他表示,商务部今后会通过分析一系列案例和所发生的问题来加强立法。“《反垄断法》已经提交人大审议了,《商业网点管理条例》也已经提交国务院准备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将出台。”

    关于《商业网点管理条例》,黄海特别表示,该法规将对大型零售企业的设立进行规定。对于外资商业企业在华开设零售店的,要根据国家商业网点规划接受商务部的审批,内资不需要审批。同时外资企业开新店来拓展规模的,必须扩大资本金,对内资没有规定。

    日前,重点规范零售商交易行为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引起国内商家很大的反响。黄海昨天回应说:“虽然这个法规不能把所有的不合理收费拉个清单,但是立法原则已经明确。将来会和其他部门就大家反应强烈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对办法进行一些补充,最终希望升格为国务院的一个条例。”

    据介绍,该办法强调,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黄海表示,现在商务部一方面要扶持大企业,另一方面要避免大企业不公平竞争,商务部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发布会上,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表示,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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