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过程中金融法制当局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反映了金融管理者在金融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游移不定的态度:不得不放松管制的同时,又害怕市场的自发创新力量一发不可控
2006年1月20日,金融证券第一案“德隆案”的主角唐万新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
在唐万新的被控罪名中有一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此前德隆系列庭审案一审判决结果中,被告均被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最高者为五年,最低者为一年。
这使唐万新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此前媒体大多预测,唐万新会因诈骗罪而遭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如非法集资罪、骗贷罪、票据诈骗等,此类罪名法定最高刑均为无期徒刑。
这种预期多少与德隆案涉及的机构之多、地方之广、金额之巨、技巧之“炫”有密切关系,不过“爬得越高”应该“跌得越惨”的社会惩罚心理却未必符合法律的逻辑。
比照当年涉案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孙大午案,同样是非法吸储的罪名,此次舆论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立场,这一现象更加值得关注。
似是而非之罪
在中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罪名,一方面总是在似是而非之间争论不休,另一方面却已经是当下金融业发案率最高的一项罪名了。
这种两面性在德隆系列案件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对唐万新的起诉书中称,被告利用下属金融机构,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以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元。
唐万新说,自己当初力排众议,决心化解金新信托的委托理财危机,出发点是本着归还债务,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唐的代理律师陶武平也对非法吸储罪名做无罪辩护。陶武平说,指控唐万新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违规委托理财应当属于民事范畴。这是其在德隆系列案件中关于非法吸储的一贯辩护策略。
而实际上,德隆案已经演变为“非法吸储”窝案:德恒证券和七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富证券及四名自然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九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十一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南京大江国投及其全资子公司南京国信以及高管等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恒信证券及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唐万新等七人及德隆运作的三个主要法人单位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价格罪。
最近的一起“非法吸储”诉案发生在2月14日,青海省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泾生、陈琦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6亿多元。这起案件同样引起不小的争议;而国内券商退市第一家的鞍山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陈力等8人也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51亿元而被起诉。
非法吸储对金融玩家的吸引力为何如此之大,以致于前仆后继?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一般采用提高利率的办法与银行竞争资金,把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造成大规模社会闲散资金的失控,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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